(一)如果成都本地人员在外地死亡,并要求将遗体运回成都本地火化的,逝者家眷或逝者生前所在的单位应该向成都殡葬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①《死亡证明书》;
②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由逝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③逝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要求土葬的审批事宜:
A、如果户口所在地死亡后允许土葬,逝者家眷应当向成都殡葬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①县级以上医院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②逝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逝者家眷的书面申请;
④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所出具的意见。
B、允许土葬的外地少数民族公民,如逝者家眷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希望将遗体运回逝者户口所在地的,应向成都殡葬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①县级以上医院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②逝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逝者家眷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
④逝者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和民政部门开具的意见;
(三)港澳地区的居民、华侨逝世后如要将遗体运回故里土葬,应向成都殡葬管理机构提交材料:
①逝者的书面遗嘱或者逝者家眷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对安葬地点与对墓穴占空中积的要求);
②“爱乡楷模”证书或复印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的情况证明;
③有关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书》;
④逝者的护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⑤区侨务部门与民政部门商同认为可以接受的意见。
(四)台湾地区的居民在大陆死亡想要就地土葬,应向成都殡葬管理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①逝者的书面遗嘱或者逝者家眷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对安葬地点与对墓穴占空中积的要求);
②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③逝者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④区台办开具的意见。
(五)港澳地区的居民、华裔、外国人在本区死亡后,想运送遗体出境,申请人应向成都殡葬管理机构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①逝者家眷、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②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③逝者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